在广州市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采用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为企业降本减负
 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征集
标 题 在广州市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采用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为企业降本减负
提案者 叶健明
情况分析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2016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会议确定,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国际上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的主流担保模式包括现金担保、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和保证保险担保等几种。银行保函起源于欧洲,是欧洲传统的担保模式。保证保险担保起源于美国,也被称为“美式担保”。在美国,法律规定银行不能提供担保,90%以上的工程担保由保证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3000多家,大多设有担保部)承担;保证保险公司和专门的担保公司都由财政部批准。 

  相比现金担保,保证保险担保具有减少对投标人的营运资金造成占压的优点;相比担保公司担保,保证保险担保具有监管严格、偿付能力强、对业主安全度高的优点;相比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具有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优点。 

  近年来,我国亦在推行保证保险担保模式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2014年7月1日,住建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中提出“积极探索试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对已实行工程质量保险的工程,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2015年7月22日,安徽省住建厅在《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建筑企业参加试点项目投标前应与履约保证保险公司签订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合约,报名时出具履约保证保险合约,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2015年10月30日,福建省住建厅在《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中提出“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目前,江苏、浙江和云南等地也都纷纷出台了类似鼓励采用保证保险担保模式的政策,但是广州市暂未出台相关政策。    

具体建议

  一、在我市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试行采用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 

  在工程建设的各环节涉及保证金的有投标环节、施工环节和保修环节,分别涉及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2%,工程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10%,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广州市发改委官网对外公布的2016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显示,广州2016年将投资1056亿元用于建设186个重点项目。仅以在该领域试行采用保证保险替代保证金进行测算:根据上述保证金缴交标准,在工程建设的各环节涉及的保证金总额可能高达179.52亿元;而如果各环节全部采用保证保险替代,建筑企业只需支付大约3%即5.39亿元的保险费成本,相当于为我市建筑企业盘活了174.13亿元营运资金,由此带来的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二、出台政策加强投标和工程建设领域保证保险项目监管。 

  在具体实施上,建议市住建委结合广州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履约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重点,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开展试点。非国有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实行。建筑企业参加试点项目投标前向保险公司投保投标保证保险,报名时出具保险单,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中标试点项目的建筑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视同已经缴纳工程完工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金。保险公司根据建筑企业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费率。对于试点项目,保险公司实行优惠保险费率。当建筑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向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即被保险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提交建筑企业提供的建筑工程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原件。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建设施工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该行为记入企业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企业以及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试点项目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试点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事件,切实发挥试点项目示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