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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广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8-01-10
 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征集
标 题 关于完善广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建议
提案者 台盟广州市委员会
情况分析

  1.对于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没有牵头单位。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条例》规定,政府负责组织无障碍建设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监督,残联的职责仅仅是对规划提意见。但实际上,城建委并没有起到牵头作用。 

  2.无障碍建设公众意识亟待提高。一些人以为无障碍设施只是为残疾人准备的,没意识到所有行动不方便的人如老人、病人、儿童、负重者都需要无障碍设施;一些经营单位、个人存在损坏、占用无障碍设施的现象。在调研中,还有个别政府人员认为,无障碍设施只服务极少数人,为了他们专门而建设无障碍设施,成本太高,浪费人力物力。 

  3.城市无障碍环境仍有不足。广州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覆盖率较高,但与现实需要仍存在差距,特别是旧、老地区的无障碍设施不够。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的无障碍施设仍有改进的空间,例如一些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干休所、学校的无障碍设施比较缺乏;一些公共服务场所,如:饭店、银行、邮局等,低位设施缺乏或建造得不合理;各停车场缺少专门设置方便残疾人停车的专用车位等;有的学校也缺少必要的无障碍设施;一些盲道连贯性差,衔接不上,有些没有连接到车站、商店、银行等公共设施的出入口。有的无障碍标识缺乏或者标识不清,或者存在只有无障碍标识却没有无障碍实物的现象。 

  4.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有待加强。无障碍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存在各种问题,特别是设施常被占用,设施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不便于各类型残障群体使用,相关业主不够关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有法不依的现象比较常见。最常见的是路上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常有被损坏、占用的问题。更严重的是问题的反应渠道不够畅通,在问题出现之后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即有重建设,轻管理;重硬件,轻软件之嫌。同时,无障碍设施的利用率不够高,残疾人群体习惯于求助服务员,很多人不了解一些指示牌、显示屏和有关标志的具体含义。 

  5.地方规定与上位法冲突,亟需修订。 

  《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13年前制订的法规,比国务院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早了9年,《规定》有与作为上位法的《条例》不一致的地方,对现在的工作开展也有影响。《条例》规定,政府负责组织无障碍建设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和监督,残联的职责仅仅是对规划提意见。《规定》中是残工委负责组织,残联负责日常工作。残联作为群团组织,很难承担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 

  另外,《规定》主要是关于城市内建筑物、道路等设施中无障碍设施建设与完善的相关规定,没有涉及到《条例》中信息交流、公共服务、公共交通等内容。现在,我们更倾向于按《条例》来开展工作。 

  6.无障碍设施的整体规划问题 

  根据残联的调查,现在广州所有的城区道路无论宽与窄都有盲道,甚至在罗岗那边的高速路上都有盲道。但有些地方确实是没有盲人去的,那些盲道就只是摆设了。而同时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地方的无障碍建设又存在较大的盲点,基本很难看到与城区对应的一些基本无障碍设施。另外某些无障碍设施在与其交接的地方存在断层,比如有些地铁站与天桥、客运站的盲道衔接有问题。这些都缺乏整体的规划和协调。 

  7.技术标准不明确和成本过高 

  无障碍设施的具体建设标准不明,除了广州市的《规定》,2001 年有《城市道路与建设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对此验收部门表示不知道该按照哪个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检查。在竣工验收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度,主要体现为具体标准很复杂。如果将一些规定设计为强制性规范,则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比如有的小区一个盲人都没有,盲道的设置则略显多余。如每个天桥都设置电梯,成本太高,与社会发展水平也不适应。 

具体建议

  1.修订《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明确政府及政府的责任,规范部门职责,增加了无障碍信息交流、社区服务、公共交通等内容。通过政府主导的无障碍环境全方位的建设,为包括残疾人在内的需求群体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2.注重全面规划,从源头确保标准和质量。加强旧老地区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及时构建和改造无障碍设施,提高全面覆盖率,规划内容增加软件环境的规划,应包括信息交流、社区服务、宣传教育监督部分。同时从源头规范,加强建设施工人员的培训,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施工符合标准。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无障碍设计要求进行审查和验收,加强技术把关,保障建设质量水平。 

  3.广泛宣传矫正观念调整认知。目前对无障碍的认识多数人认为是为残疾人服务的,无障碍设施使用率不高,甚至是摆设。这样狭隘的认识阻碍了无障碍观念的传播,应该采取多种手段加强普法宣传和无障碍设施知识的社会宣传,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可以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渠道,用不同的形式开展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把“助残日”等时间开展的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建筑规划设计人员和广大市民的无障碍环境认识,让大家都能意识到选择使用无障碍公共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应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各行各业应力争做到观念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并从某种意义上将它们作为单位考核的一项指标。只有不断地完善无障碍设施,同时加大教育与宣传力度,提升市民对于无障碍环境的认识,才能真正地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态。 

  4.完善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体制。强化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使无障碍设施的用途发挥最大效益,保障建有所用,合理使用。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关行政机关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的职能分工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做到职责分明,注重协调配合,防止各部门推诿管理责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现有无障碍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发现的应配套无障碍设施而未建的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对于损坏的设施,应责令相关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及时维修,依法查处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以确保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 

  5、注重无障碍设施的整体规划与协调 

  对于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要由中心城区向乡村发展,齐抓共管,力求覆盖乡村的重点区域,扫除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盲点。对于具体的需求,可组织残障人士参与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体验评分和评价,以最大程度实现其利用价值。 

  6、注重投入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因为作为公共物品的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其投入主体大多为各级人民政府,因此政府部门必须明确认识。完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无障碍建设的资金专款专用。 

  7、加强立法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的法律体系不应是平面的、单一的,其体系应该是立体的、多层次的。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等明确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保障无障碍环境的设计、审批、检查验收和监督管理的强制执行性。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强化社会的无障碍环境意识,健全的法规体系是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基础。 

  8、严格管理,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养护维修单位以及相关的市政管理部门切实承担起对无障碍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对侵占、挪用或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及时予以清理和整顿,确保现有无障碍设施的安全有效使用,提高其完好率和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