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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制度,维护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8-01-10
 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征集
标 题 贯彻落实查询被保全人财产制度,维护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
提案者 刘红丽
情况分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中,对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意义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不良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灭财产等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保证法院裁判在诉讼实践中得到真正的实现。 

  然而在财产保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面临最大的问题在于无法掌握被保全人的财产线索信息,造成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后,无法有效查封扣押被保全人的财产,财产保全目的无法实现。为了解决上述财产保全实务中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底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在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然而上述申请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规定在实践中却面临如下问题: 

  1、法院以未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为由,拒绝申请人查询被保全人财产信息; 

  2、对于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法院,即使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的申请,法院往往也以业务繁忙为由,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仅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财产保全,对于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不进行任何处理。 

  3、申请人向法院审判庭递交财产保全申请后,虽然部分法院是由审判庭负责财产保全相关事宜,但大部分法院审判庭出具财产保全裁定后是转交执行局进行执行的,出现法院审判庭与执行局之间对接受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申请主体的推诿,同时部分执行局在实务中出现仅接受法院审判庭的业务委托及执行情况的汇报,不向申请人告知任何财产保全的具体信息。 

  4、对于保全被保全人的非申请法院所在地的财产,通常是被申请法院委托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但是很容易出现受委托的法院推诿责任、不及时保全的情况。这就导致保全被保全人财产不及时,无法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利益。 

具体建议

  1、由各基层法院或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公布是否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信息,并且定期根据新建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更新,以便当事人明确法院是否可进行网络查询被保全人财产。 

  2、完善系统信息技术开发,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技术防范,扩大查控范围,逐步通过网络实施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以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提升执行效率。 

  3、明确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申请程序、接受部门、查询申请书文本样式,确保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制度在实务操作中能够得到贯彻落实; 

  4、明确处理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申请的处理期限,例如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财产线索查询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5、在委托外地法院办理财产保全不及时的情况下,委托法院应当积极与外地法院沟通,在一定期限内如若仍未有相关结果的,建议委托法院负责保全工作的法官亲自到外地去办理财产保全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