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烈祝贺政协第十三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隆重召开!
完善社会急救体系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发布时间:2018-01-10
 十三届二次会议提案征集
标 题 完善社会急救体系 保障公众生命安全
提案者 梁燕
情况分析

  据国家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心源性猝死人数约54.4万人,其中不足1%的人成功获救。每天因心脏性猝死的至少1500多人,平均每12秒就有一人因心血管意外死亡,居全球之冠。就广州而言,猝死是院外死亡的主要原因,且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并令人惊恐地呈现年轻化趋势。10年来,猝死在院前死亡构成比中增加了23%,猝死死亡率100%。 

  又据一份面向全国性的网络调查,在“面对心脏性猝死的危机感”地域排名中,广州不幸排名最高。但遗憾的是该调查显示,54%的人不了解心脏骤停后黄金抢救时间是4分钟。有调查表明,广州市民急救技能和急救安全意识低下,而急救意愿较强烈,因而极易盲目对患者进行帮助,一旦患者出现心脏骤停等危急情况,既不能有效帮助别人也对自身安全不利。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120”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第二十五条规定,急救人员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内到达急救现场的,视为合理正常。即便如此,对突发心脏骤停的病人来说,任何抢救措施都已经毫无意义了。 

  因此,完善社会急救体系,提高院前急救的质量,提高市民公共急救意识和技术,降低“猝死率”,保障公众生命安全,是社会的现实需要,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建议

  减少突发心源性猝死死亡人数,政府责无旁贷。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保障,出于对生命的尊重,建议: 

  一、大力普及急救知识与急救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构建健全的社会急救体系。 

  我国群众性救护培训普及率低,接受过急救培训的比例还不到1%。市民的急救知识与技术的匮乏,极大限制了院前急救的成功率。根据《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队队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旅客运输、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希望市政府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把急救培训范围扩展到机关、学校、企业和社区;培训对象延伸至辅警、社工、学生、志愿者等,让受训者能掌握如心肺复苏、正确使用AED实施抢救等急救技术,逐步提高全民急救培训的普及率和急救意识技术水平。 

  二、制定配置AED的规划和实施时间表。 

  发生在医院外的心脏骤停,多是心源性心脏骤停。急救专家认为:在患者心脏骤停后的“黄金4分钟”, 最佳的急救措施是心肺复苏和配合使用AED进行除颤。AED是一种便携式、易于操作,稍加培训即能熟练使用,专为非专业人士用于现场急救而设计的急救设备。如果AED能像灭火器、救生圈等一样得到广泛的认识和使用,对降低猝死率,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将具有重要意义。建议首先在遍布市区重要公共场所的“西关小屋”、“报警亭”、机场、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和大型商场等处设置AED,并制定对AED保管、使用和维护AED的规范。要求AED设点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必要时按规范使用AED实施急救。鼓励有条件的家庭自备AED。 

  三、立法保护“好人”。 

  现实中时有发生的“扶跌倒老人反被诬陷”的案例,为了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公众急救氛围,欧美等发达国家基本都制定了公众急救免责的法规,确立义务救助和免责原则,相对完备地保护施救者。建议我市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借鉴杭州、深圳、上海等地的经验,尽快启动相关地方法规的制定工作。在地方法规尚未制定之前,以政府规章形式,保护施救者,为社会彰显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优良风气,为施救者帮助他人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