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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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支持老旧物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提案 | ||
提案者 | 吴炜 | ||
情况分析 | 一、情况分析 (一)近几年,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国家、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老旧物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广州市也出台了对应的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2018年广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具备条件且长期闲置的厂房、医院、办公用房等可整合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 2019年广东省政府再以《广东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整合闲置资源,鼓励村级工业园、旧厂房、旧村庄改造成养老服务设施。 2016年和2019年广州市政府出台《涉及利用既有房屋举办养老机构许可手续指引》、《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明确了部分情况下的老旧房屋举办养老机构许可手续的具体措施。 (二)老旧物业改造为养老设施,政府各部门的审批前置条件仍要求较高。 养老机构从物业改造到具体运营开业,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备案)的条件包括:第四项要求:“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第五项要求:“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其中,向住建部门申办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及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业务的条件包括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无法提供将导致该项业务无法办理; 涉及医养结合的项目申报环保报建及验收业务需提供的资料包括国土证、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用地证明文件等,若无法提供该项业务将无法办理; 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包含房产所有者的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必备附件。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早年物业或多或少都涉及到产权不清晰或改扩建行为,而消防与民政必须提供清晰的产权证明方可审批,项目建设过程中,规划审批更会对旧有物业曾发生的改扩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这导致将旧有物业改造为养老物业经营尤其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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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 二、相关建议 对于养老机构来说,物业满足安全条件(消防、物防、技防、卫生)和满足老人入住需求即可,养老运营安全与该物业是否产权清晰或是否发生改扩建行为并无必然联系。各部门在审批老旧物业改造养老物业时应给予支持。不建议将其按新建物业或商业经营物业的标准来审查。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结合《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2号),由各审批职能部门出台审批流程及审批要点的细则,为企业投入新兴的养老服务市场指明方向、少走弯路。 (二)加大精简审批手续的力度,进一步出台养老项目行政审批改革的优化政策。 1.老旧物业(含存在改扩建行为的)改造为养老物业,只要其申报时现状能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含消防、结构安全审查)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即可核发消防审核、施工许可等证照; 2.规划部门对老旧物业改造为养老物业审查,审查重点应在该物业的建筑间距与退缩对外部建筑、城市景观是否产生不利影响,对物业现状和内部功能布局不做审查。 3.在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承诺或机构担保或第三方机构出具安全说明的情况下,对老旧物业、宅基地、侨房等产权证明不做强制性审查要求,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制度约束和保障养老机构安全运营。 (三)启动养老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建立职能部门牵头协调制度,一方面通过专窗专办,达到高效审批的目的;另一方面由牵头职能部门组织召开联合会审会议推进项目建设工作,会审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审核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会上讨论后即办理相关批复。 把老旧物业通过改造,提升为养老物业符合实现“老城市新活力”的总体要求,也符合国家及省、市政策,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出台具体指引文件,将政策落到实处。 |
关于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支持老旧物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提案
时间: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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