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征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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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关于加强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案 | ||
提案者 | 胥柏波 | ||
情况分析 | 近年来中国游戏产业持续保持增长,2019年实际销售收入达到了2308.8亿元人民币,远超其他娱乐产业,其中广州是全国游戏产业最集中的地区,产值约占全国的25%以上。同时,游戏产业链也持续升级,游戏直播、电子竞技、云游戏等新业态催生了更多的细分板块,成为产业发展的新型增长点。在巨大产能的影响下,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游戏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产业一大痛点。仅以网易游戏的维权情况为例,网易游戏法务部每年非诉维权量约3万件,涵盖盗用美术资源、私服外挂、商标侵权等多种侵权类型,同时针对重大侵权行为启动民刑事诉讼维权,2018年以来团队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总数多达300余起,协助各地公安抓捕的犯罪嫌疑人累计高达300余人。 在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和日新月异的技术手段下,出现了众多新型的游戏侵权行为,而游戏作品作为一个整体并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希望能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层面加强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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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议 | 一、 完善著作权立法, 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 1、 目前游戏并未作为著作权法上的独立的作品类型,仅部分法院将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更多的司法实践中,仅仅是对游戏中的美术、文字、计算机软件等进行割裂、片面的保护。现我国著作权法正处于修订和征求意见阶段,最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将电影和类电影作品统一修改为“视听作品”。建议在后续立法中明确“视听作品”的边界和外延,尽可能地将游戏作品纳入其保护范围之内;更出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和游戏的核心创造力所在,我们期望有朝一日“游戏作品”能够作为著作权法上独立的作品类型。 2、 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侵权方而言,侵权成本低、侵权获利高是造成侵权行为泛滥和反复的主要原因。前述《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保护机制,建议积极推进修法并明确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赔偿数额的具体确定方法等。 3、 建议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明确未经版权方授权的游戏直播行为为侵权行为。第三方直播平台的游戏直播行为,在未付出任何投入的情况下,直接/完整地剥夺了全部本应是属于游戏开发者的利益,长此以往,对游戏行业和游戏消费者都将造成极大的伤害。 二、 降低诉讼禁令的颁布门槛,加强网络黑灰产治理。 目前市场上普通手游的生命周期一般不超过1年,但民事诉讼从取证、立案、一审、二审一般需要2年以上,在这期间侵权游戏如果继续正常运营而不被下架,侵权危害将持续存在,权利人的损失将持续扩大,等到诉讼程序结束时,游戏的生命周期早已结束,胜诉结果对于权利人已然失去意义。建议通过颁布诉前、诉中禁令的方式有效遏制侵权,减少权利人的侵权损失。 同时,根据网络黑灰产业链法律适用问题复杂的现状,公安机关可以多部门联合治理、多警种协同打击为思路对相关平台、网站进行管理。 三、完善行政维权中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制度 行政维权中普遍存在侵权认定困难的问题。游戏行业诸多侵权均非简单的完全抄袭,而是在抄袭的同时对原作作品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建议完善行政维权中第三方鉴定机构的衔接机制,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就侵权行为获得专业的鉴定意见,从而使权利人能够通过行政维权的手段迅速打击侵权。 建议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侵权企业黑名单,将长期侵权、反复侵权的企业列入侵权企业黑名单,针对黑名单企业的侵权行为加快、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从根源上杜绝侵权,建立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
关于加强游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提案
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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