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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高空抛物处罚条文的提案
时间:2021-01-18    【打印】 

十三届五次会议征集提案精选

标 题 关于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高空抛物处罚条文的提案
提案者 张星伟
情况分析    人们常说“天上不会掉馅饼”。但近年来,全国多地频频发生天上掉垃圾、石块等致人伤亡的恶性事件,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人人深恶痛绝!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强调了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还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目前,我国针对高空抛物的“民刑”规定已较完善,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民事、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得比较充足和明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治理高空抛物最需要的措施是行政处罚。目前,针对高空抛物的行政处罚上还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缺乏明确行政法律规定、处罚力度太轻等问题。
  一、目前,我国缺乏针对高空抛物行为行政处罚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大多数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因此没有受到处罚。少数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也只能以“口袋条款”进行处罚。
  纵观整部《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出现过“高空抛物”四个字。在实务中,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等为由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的依据都是兜底条款,且各地处罚口径不统一。例如某市住宅小区高某多次往楼下抛剩饭剩菜,某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对高某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及罚款五百元。可见,针对高空抛物的行政处罚缺乏明确规定,只能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口袋条款”进行处罚,处罚依据并不明确、十分牵强。
  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的对高空抛物处罚的规定,这导致实际行政处罚的案件少之又少。在发生高空抛物行为时,公安机关会以“没有法律依据、情节轻微”为由,不予处罚。只要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人员受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接受报案的机关往往难以重视。即使有明确的肇事者,接受报案的机关也只是批评教育,一放了之。
  二、依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口袋条款”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
  依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口袋条款”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处罚力度太轻。依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造成了较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大多很轻,最多也就是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及罚款1000元。这个处罚力度太轻,不足以产生震慑作用。治乱当用重典。违法成本太低,导致一些人对高空抛物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觉得抛了也不会承担太大的责任,这是高空抛物经常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样的认识需要以重法予以彻底改变。
具体建议  
  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高空抛物处罚如下条文之规定:高空抛物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想杜绝高空抛物,必须要有明确的行政处罚规定,并且行政处罚力度要有巨大震慑作用,才能让人们自觉做到不高空抛物。因此我建议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增设高空抛物处罚如下条文之规定:高空抛物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