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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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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完善我市过街人行天桥无障碍设施 提升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发布时间:2023-01-06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内容摘要:无障碍环境是本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让最广泛成员平等享有尊严参与社会活动的需要。过街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作为城市立体过街设施,是城市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无障碍通行的条件,并保障无障碍过街的便捷性。本市新建过街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大部分增设了无障碍通道,也充分考虑到特殊人群出行需求,但已建成的过街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没有无障碍通道,桥面及外观破损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针对城市立体过街人行设施提出强制性要求和推荐性建议,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底线性、基础性要求的同时,聚焦城市道路环境的品质化、特色化升级。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儿童等人群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道路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过街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作为城市立体过街设施,是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无障碍通行的条件,并保障无障碍过街的便捷性。建设城市道路无障碍环境,既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独立自主、安全出行的基础,也是各类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本次关于逐步完善我市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提议,基于广州市残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设施类型的专项调查和残疾人试用反馈,通过实地调查和大众体验调查两种方式来进一步了解广州市中心城区重点范围内的无障碍道路环境建设和重点立体过街设施区域的无障碍设施普及情况,反映特殊出行人群的呼声意愿,推动和改善重点类型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倡导社会大众更好的关怀有需求人士特别是关注弱势群体的切身需求。 

  一、 调研方式 

  本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调研将着重模拟残障人士出行方式流程,重点关注出入口、台阶、过道的通行性和使用性。通过专业化的无障碍设施采集工具对相关设施进行无障碍数据采集的同时,对照无障碍设施国家标准,针对目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进行全维度采集对比,量化现有无障碍建设环境。与此同时邀请残疾人通过亲身感受无障碍设施服务使用情况,结合自身感知对立体过街设施区域的无障碍环境进行评价,从而整体上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使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二、 现状分析 

  本调研通过指引性、通行性、安全性三个维度来还原模拟残障人士使用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等立体过街设施的出行方式,其中指引性关注标牌设置是否清晰可辨,包括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坡道扶手设置盲文铭牌、出入口处设置提示盲道、在设施入口前设置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的指引标牌,位于设置处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等;通行性关注轮椅通行的容易程度,包括道路平整度、是否设置轮椅频道、平台与地坎水平距离、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内必要设施配备、空间是否足够等;安全性是指关注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桥下三角区域设置提示盲道、两侧设置安全扶手、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的仅仅报警操作装置、警示标志、升降平台的点动装置等。 

  本次调查的结果如下:指引性:能够清晰指引到达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占比70%,不能够清晰指引占比30%,主要问题集中在无障碍标识缺失或盲文铭牌缺失。通行性:能通过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无障碍通行的占比80%,不能够无障碍通行的占比20%,主要问题集中在无障碍通道坡度比不符合要求、操作按钮高度不符合要求等。安全性: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存在安全隐患的占比20%,主要表现在升降平台采用非点动装置、报警装置失效等问题。 

  三、 要求建议 

  结合相关法律,针对过街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的无障碍通道、指引标志、自行车行李坡道、出入口、提示盲道等设施作强制性要求如下: 

  立体过街设施强制性要求(1)新建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实现无障碍通道100%覆盖(2)应设置连续的指路标志指引行人有序通过(3)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设置自行车及行李坡道(4)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出入口处、每段台阶与坡道的起点和终点处应设置提示盲道,并与本区域的行进盲道相衔接结合本市实际,针对自动扶梯、楼梯材料、台阶颜色、信息服务设施做推荐性改进建议如下: 

  立体过街设施推荐性要求(1)已建成、不符合无障碍建设要求的立体过街设施,应逐步改造(2) 过街需求较大的立体过街设施宜设置自动扶梯(3)立体过街设施楼梯上下第一阶的颜色和材质宜区别于平台(4)宜为视觉障碍者、听觉障碍者提供相应信息服务设施

  四、 未来展望 

  市区早期设计投入使用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存在使用率不高的问题,很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功能性,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桥面老化、设计缺陷,导致人行天桥的使用率不高;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地理位置与实际需求发生偏差;早期的一些人行天桥设计没有考虑到轮椅上桥,造成轮椅用户难上天桥,不得不直接进入机动车道,为交通出行带来严重隐患。为此,我们从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违规责任四个维度对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进行建议,进一步提升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 

  规划管理:市、区道路规划部门在编制综合交通规划及城市道路交通相关的专项规划时,应与市、区无障碍建设发展规划充分衔接,包含城市道路无障碍环境规划相关内容,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目标、策略、方案及管控要求等内容,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针对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既有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相关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建设管理: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批环节,应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内容落实情况作为批复必要条件纳入审核,并在批复文件中载明。施工图审查环节,应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结合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将无障碍环境作为通过的必要条件纳入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项目竣工验收前或基本完工前,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提前告知对应市、区残疾人联合会,邀请残疾人联合会参加无障碍设施试用,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涉及整改的内容,由相关参见单位进行整改,在办理竣工验收时,将意见记录归档至竣工验收材料中。 

  运行维护:考虑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设施使用频率高、强度大,需要经常检查养护,建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组织维护管理,社会投资类项目的无障碍设施由其产权单位或物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无障碍设施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无障碍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制度,包括计划、检查、维护、验收和技术档案建设等内容,实现无障碍环境问题快速发现、快速派遣、快速核查和快速处理。 

  违规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中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无障碍设施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议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对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重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百舸争流千帆竞,无障碍道路环境不是某一方面的工作,也不是只为某一类人服务,不应该成为某一个部门的职责。通过本次的专项调研及分析结论,本市相关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道路无障碍设施需发挥设施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枢纽协调作用,形成系统性合力,进一步发挥引领性、协调性的作用。梳理好残疾人需求,协调建立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分工和合作关系,逐步找到各方建设无障碍城市的最大公约数。